杨晔律师

  • 执业资质:11522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无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职务侵占罪

发布者:杨晔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16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本案发生在2014年6月份,当事人A来找到我,向我咨询他心中的一些困惑。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底,B投资开办了一个矿山,但是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经营出现了问题,于是通过C找来了A、D、E、F四个人注入了资金共计一百万元左右(交到B手中),占股25%,其余股份归B所有,五个人当时签订了合伙协议,并约定了营利分配等条件。由于B在矿山投资时是从其他人手中直接接手过来的,没有注册的银行账号,于是B向A提出来重新注册一家新公司,以便拿到一个银行账号。

A如约和D的亲戚G投资注册了一个矿产品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矿产品公司成立后从未有过经营,即从未有任何业务往来,只是用了公司的银行账号为矿山的业务转入、转出资金。

矿山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管理混乱,各自为政,B将自己投资的资金及其他四人的投资大部分都携带走后,不再对矿山的业务过问。其余几个人见状也纷纷开始抢东西,于是A、D两个人也合计着将当时由B贷款购买尚未偿还完毕的一辆钩机开回A的家中。当时为了躲避贷款公司追踪车辆,于是二人便将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拆除掉了,还将车辆颜色进行了涂改,但没有几日便感觉不妥,就又将车辆颜色改了回来。除此之外,二人还将一些小物件出售后补发了一些工人的工资,二人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现由于E、F二人没有得到任何东西,于是二人到当地公安经侦部门报案称A、D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公安部门随即传唤了A,经过调查后,决定立案侦查。A由于对法律知道的甚少,便随同家人来到所里找到本人进行咨询。听到他的描述及对他进行了一些询问后,给出了答复就是,此案应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A及家属当即与本律师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律师与A一同到公安部门进行了查询,当时也与公安机关关于立案条件进行了探讨,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我的意见是:首先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条件不符合,应该由单位做为报案主体;其次A、D所占有的钩机是属于五个人合伙的财产,二人对此也是有份额的,此钩机不是矿产品公司的;第三,二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四,二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将投资的损失降到最小。公安机关在坚持自己的意见后对A做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我向公安机关提出要为A取保的申请,但是没有成功。于是我们便向检察机关又提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大体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检察机关给出的结论是不符合立案条件。在公安机关报捕的时候,检察机关也未予批捕,这样就成功了第一步。

在检察院未批捕后,公安对A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我也复印了卷宗,并再次向检察院提出了新的法律意见书,将卷宗当中的矛盾之处都加以圈点。在随后的期间,公安向检察院直诉了两次,又被检察院退补了两次,直到今年的6月份,公安直接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此案终于算是大功告成。

现在当事人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在这漫长的一年的时间里,家人差点自杀,是被人及时发现,当我知道此事后,向他们耐心地解释,并告知虽然过程煎熬,但结果应该只有一个。现在他们终于相信我的话了,当初对公安部门的质疑也都化解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