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与院方协商与行政调解
(一)、医患双方协商步骤
1、医患双方或者一方提出协商意愿。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患双方都可以主动向对方提出以口头或者书面协商,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是患方提出,对医院诊疗过程中的疑义提出疑问,并要求医疗机构给予书面答复,同时一并提出解决方案。
2、共同协商
双方在共同自愿的基础上,一般由患方提出要求,医疗机构发表意见。一般协商过程需要经过多次协商才能达成一致意见。
3、需要鉴定、检验的,可以在协商的同时进行。
一般来说,需要鉴定检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患者死亡后,进行尸检检验然后明确死因;
(2)、疑似输血、注射、输液、用药等过程中引起的不良后果,并保存实物,或者医患双方对实物均认可和同意送检的,由相关机构对相应的项目进行检验;
(3)、疑似医疗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需要检测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检测;
(4)、疑似医疗器械致人伤亡或者死亡的,由双方封存好医疗器械送检;
(5)、涉及判定患者伤残等级的,由双方共同委托伤残等级鉴定机构鉴定;
(6)、为了确定责任大小,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经自愿协商,双方对纠纷事实及赔偿方面达成统一意见,同意和
解协议的,需要签订和解协议书。
(二)、如何申请行政调解
1、当事人提出申请
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该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双方协商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出具《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有该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专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对该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调解方案的提出
5、制作调解协议。
Ps:1、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系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对医疗纠纷赔偿达成的合意,故协议对签订的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反悔,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一方履行协议。
2、行政调解是否必经程序
行政调解并非诉前的必经程序,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一方不同意调解,该程序即告终结。最后做出的《行政调解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四、诉讼
(一)、明确原告
1、医疗机构造成患者的身体损害,由患者本人作为原告;
2、患者死亡的,由患者的近亲属作为原告;
3、关于胎儿,胎儿未出生就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应当为孕妇;若胎儿出生后死亡,那么胎儿已经具备民事权利人,其赔偿权利人应当为胎儿的继承人。
(二)、明确被告
1、患者就医的机构只有一家,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患者就医的机构有两家以上,患者或者近亲属可以将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3、在医疗过程中接受医疗就给医务工作人员诊断治疗,若该医务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那被告为该医务工作人员,而非医疗机构;
4、患者在医疗的过程中,需要其他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该专家有合法的会诊手续,即以两家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若该专家无合法会诊手续,则由治疗的医疗机构以及该名专家为共同被告;
5、涉及用药、输血等医疗用品以及医疗器械质量问题,侵害患者的合法权利的案件,可以将医疗机构以及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也可以择一起诉;
6、如果涉及医疗机构科室对外承包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对外合作,出现医疗事故,可以将医疗机构列为被告,同时也可以将医疗机构和承包人、合作人列为共同被告;
7、在传统企业里面,如职工医院、学校医院出现医疗侵权,可以将医疗机构与企业或者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8、涉及利用高新技术医疗,出现医疗侵权,就可以将医疗机构以及提供高新技术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列为共同被告。
(三)、诉讼请求的确定
1、医疗费:一般以实际医院结算的票据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结合住院天数予以明确;
3、营养费:按照当地标准进行确定,按照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期限;
4、误工费:因遭受医疗侵权所产生的误工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6、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7、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8、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0、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2、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3、死亡赔偿金按照残疾赔偿金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