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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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合伙人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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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律师//出生医学证明是不是国家机关证件

作者:叶建民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0次举报

我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工作证、结婚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等证件、证书。司法实践中对于出生医学证明是否是国家机关证件争议颇大,这关系到罪与非罪,下面说说我个人的观点。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从规定可以看出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主体是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不是国家机关。而《刑法》280条的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证书。显然医疗保健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更不能等同于国家机关。


司法实际中认定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机关证件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954年10月10日为卫生部,直到2013年3月17日改为卫计委(简称),2018年3月13日改为卫健委(简称)。伴随着机构改革,出生医学证明也进行了多次改版,最新的版本为第六版。原卫生部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盖有卫生部的印章,所以认定出生医学证明为国家机关证件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主体是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而不是卫生部,卫生部盖章又名不正言不顺,所以最近几版的出生医学证明已经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印章。这样就理顺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颁发主体和管理机关的关系,卫生行政部门仅仅是行政主管机关。新版本除了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印章,还有一个小细节。老版的出生医学证明封面最下面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新版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从“制”到“监制”不是仅仅是一字之差,更重要的是理顺了颁发机构和管理机关的关系。


经过以上分析,你可能不再怀疑出生医学证明不是国家机关证件。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仍然将出生医学证明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法院在判决时认证的内容一大篇,牵强附会的认定出生医学证明为国家机关证件。对于具体的个案就不在此评判。


卫健委可能都不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是其颁发的国家机关证件,法院、检察院偏偏认为是卫健委的证件,这是不是有点“魔幻”。


如果你有不同的看法,欢迎讨论发表意见。


叶建民律师(电话13962067763)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20年,执业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现任江苏金链子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