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所欠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女方是否有义务一起偿还?不幸出现上述情况,如何才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保护家人,将影响降到最低,将损失降到最低?
案例1
蔡先生余女士夫妻二人在广东中山经营一家灯饰厂(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显示经营者为蔡先生),男方负责对外的经营销售,女方则主要负责财务。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外贸出口,但由于经营成本上升且外贸订单减少,造成经营困难。蔡先生苦苦支撑两年后公司还是无法摆脱倒闭的命运。公司倒闭后,所欠各供应商货款共300多万。
公司倒闭后,供应商将蔡先生,以及蔡先生的配偶余女士告上法庭,认为灯饰厂所欠债务为蔡先生,余女士的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为了证明所欠货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交二分证据,第一份证据:过往打款银行流水,显示通过余女士的银行卡转账支付供应商货款;第二份证据:供应商送货单,部分送货单上具有余女士亲笔签名。
法院判决: 供应商提交证据可以看出由余女士负责支付供应商货款,却部分送货单上具有余女士的个人签名,足于证明蔡先生夫妻共同经营灯饰厂,所欠供应商的货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案例2
钟先生王女士夫妻经营一家具厂(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显示经营者为钟先生),后家具厂经营不善倒闭。倒闭后,仍有100多万供应商货款无法支付。后供应商将钟先生以及其配偶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所欠货款。供应商提交证据:1.有钟先生签名的送货单;2.和钟先生追讨货款的通话录音。
法院判决: 家具厂所欠供应商货款为钟先生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不用承担责任。
为什么基本一致的事实理由两份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依据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以上两个案例涉及的债务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经营债务,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就事实而言,以上两个案例都符合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为什么基本一致的事实理由两份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关键在于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依据《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认定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举证在于债权人。在两个案例中,必须由供应商举证证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涉案的灯饰厂或家具厂。在第一个案例中,供应商提交了过往的银行汇款记录,是由女方的银行卡转出,且绝大部分的供应商送货单上有女方的签名,以上两证据足于证明涉案灯饰厂是由夫妻共同经营,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第二个案例中,供应商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女方有参与经营,所以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2018年1月8日《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解释》为分界线,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从容易变得困难。
2018年1月8号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法院判决: 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几乎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月8号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关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由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
法院判决:一方所负债务基本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属于例外情形除外。
律师评析:
2018年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以婚姻法解释二作为主要的依据----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个别例外情形由债务人夫妻承担举证责任。婚姻缔结后,夫妻同心,共努力,同进退。双方或者一方为了生活变得更好(不仅仅是生活所需,毕竟生活不止苟且,还有诗和远方),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所以该法条符合婚姻本身的含义,且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相对应(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营所得认定为夫妻公共财产),权力和义务相对等对等。但往往也造成很多妇女离婚后仍然背负巨额债务。
为了保护妇女这一弱势群体,于是在2018年1月8日出台了最高法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解释,定下的基调是: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例外情况:用于共同生活或者有共同经营,并且有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这一例外,主要通过银行流水证明借款、经营所得的用途去向,对于债权人一方不可能掌握此类证据,在实践上几乎是不可能证明的事实;对于是否共同经营,如果债务人有意规避法律风险,或者夫妻一方参与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债权人举证也存在困难。所以一般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特别是经营性债务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情况保护了妇女权益,避免一些妇女在离婚后依然债务缠身,但这也产生和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存在矛盾,存在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离婚时,夫妻一方的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若经营不善所负债务则为一方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