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小姐婚前有一栋房,婚后用于出租共获得500万的租金收入。离婚时,丈夫王先生主张张小姐个人房在婚姻期间的500万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小姐婚后的租金属于共同财产,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分割,张先生获得其中的250万元。张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500万租金属于共同财产的认定,但认为该部分的收入来源于张小姐的个人财产,张小姐对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更大,如果按照双方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割的话,有失公平,判决张先生分得其中的150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房屋的租金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关于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有两种观点:1.房屋的租金属于自然孽息,应当属于个人财产;2.房屋的租金应当进行区分,一类是小型的住房出租,这类型的出租基本不需要人力参与经营管理,,这种类型的租金应当认定为自然孽息,倾向于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二种类型为比较大型的厂商,厂方,写字楼的出租,这种类型的出租往往要人力物力参与经营管理,则倾向于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采用的第二种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在于租金分割比例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一般基层法院在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时,普遍严格的遵守50%,50%的原则,而不考虑各种实际情况,未免有点过于机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11.02颁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二审法官考虑到实际情况,出于女方对该笔收入的贡献比男方大,合理的调整了分割比例,同时兼顾法律,情理,做出了高水平的判决。
阅读延伸:
对于这一类的财产,如何区分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依据实务理论,其根本的法理在于:双方结婚标志着双方以家庭成为共同体,双方要同心同力的为家庭做出努力,男女双方所有的人力,智力,时间的投入都视为是家庭共同投入,只要财产的产生需要一方人力,智力的投入都应当认定为是共同财产。
依据此理论:婚前个人房产因为房价上涨的自然升值,不需要人力参与,属于个人财产;个人婚前的股票账户,如果在婚姻期间内没有任何操作,股票的升值部分没有人力的参与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姻期间内有买进卖出操作,有人力,智力的投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的外汇也是如此,如果只是因为汇率的涨跌造成的收入属于个人财产,通过频繁买卖外汇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