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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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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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驾驶电动车经过收费站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至有受害人死亡,收费站是否应当赔偿的真实案件

发布者:郑君诏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441人看过

受害人驾驶电动车经过收费站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至有受害人死亡,收费站是否应当赔偿的真实案件

——(为本律师2013年至2016年真实承办的典型案例)

案由:2013116日晚735分受害人黄某某(化名)下班从单位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至某某某二级路收费站时,由于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没有把摩托车及行人、非机动车道的栏杆升起,再加上当晚下着小雨,路面比较湿滑、视线不好,导致受害人黄某某行至该路段时,避让不及与升降杆发生碰撞后跌地滑到路边,头部撞到石墩上,造成受害人黄某某(化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结果。该事故经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受害人自己黄某某(化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黄某某(化名)的家属在处理完受害人某某(化名)的后世后,极力与收费站进行协商决解,并向管辖交警提出意见,但收费站总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只是受害人某某(化名)的单方过错;同时交通管理部门也是认为是受害人某某(化名)个人的过错与收费站无关受害人黄某某家属即无奈、又心灰意冷,后找到本律师请求维权,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综合事实、法律关系与评论:

1、经过接见当事人细心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本律师对此案有比较详细的了解。本律师认为本案并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对人身体侵权事故,即是一起侵权纠纷(起初当事人总认为是交通事故),如果本案不先确定好法律关系,选错诉讼关系对当事人维护很难实现;

2、在确定的本案的法律关系以及诉讼关系后,本律师以及帮助直接亲临发生事故的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向当时出警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过经长时间的阅卷并结合现场当时的境况,本律师有了更深刻的发现,发现收费站存在设计、管理上的问题即存在过错;

3、从法律角度上是完全可以依据依法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侵权法》、《物权法》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本案的受害人家属可以起诉收费站的管理部门,但收费站的管理部门在当地均是有一定实力的部门,起诉当时也存在一定的压力;

5、由于本案的被告是当地的管理部门,起诉先后开三次庭,而且本案第一审所用的时间,从立案至到得判决书前后经过三年多的时间。

结论:

此案经过三年多的时间一审法院终于出判决书,但能得到判决书中间存在很多的心酸。虽然被告出示很多证据及证人并做很多对抗,但最终经过本律师以及受害人家属的共同努力要求的赔偿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的案件细节比较复杂不明白地方可以来电话或到办公室来交流学习、咨询!

                         制作时间:20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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