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3年1月31日21时10分春节临近年味浓浓,受害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事后检验、鉴定各项状况、功能合格)由隆安县屏山乡方向沿省道316线往大新县方向行驶,行至39Km+250m时,由于李某某驾驶桂A93561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路段车辆限速50Km/h,经鉴定该车在发生碰撞瞬间的速度约70Km/h)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桂A93561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与受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正常在道路上行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尾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黄忠伟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黄某某过错轻微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黄某某在处理完受害人的后世后,与肇事司机李某某及主车、保险公司不能协议解决。主要的问题是受害人家属认为受害人有过在广东发达地区打工的经历,回来过春节发生的交通事故,认为应当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及收入来主张赔偿。由于赔偿的数额差距过大双方协商不成,受害人的家属无奈后找到本律师请求维权!
经过起诉后,受害人的所有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及确认,虽然在庭审时,对方及保险公司提出了很多的反驳观点,但在强有力的证据下是没有用。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一直支持受害人的为诉请按照本律师的设计及观点走,最终受害人拿到的赔偿款为广东的标准。
评论:
1、本案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的纠纷;
2、受害人黄某某曾在广东发达地区打过工,能否按广东的标准来计算赔偿?从黄某某提供的初步证据上看,是可以使用的但很不完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主张按广东的标准赔偿有很大的难度,必须补偿加强证据,经过本律师、助手及受害人家属的努力下一起加固证据,力争按广东的标准计算主张赔偿;
3、如果能找到相关性的证据,从法律角度上是有法律可依据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法《关于人身侵害纠纷的》司法解释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本案的受害人家属可以起诉李某某、保险公司、车主,要求他们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结论:
此案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虽然被告出示很多证据及证人并做很多对抗,但最终经过本律师的努力受害人家属要求按广东的标准计算赔偿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另一角度上讲,此类案件就是打证据站。具体的案件细节比较复杂不明白地方可以来电话或到办公室来咨询!
作者:郑君诏律师 热线:1387882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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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时间: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