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交通事故意案件
——(为本律师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2012年7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一驾驶桂A0000小型汽车(该车车主)沿良庆区大沙田某某街(某某菜内)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某某街76号前左拐弯时因不注意避让行人导致与在路边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一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注意避让行人,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被他人就近送入广西水电医院抢救、治疗。在水电医院住院治疗120天,共花费81520元。随后因原告身体皮肤伤势过重需要进行修复又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三0三医院进行继续治疗暂时花费41740元。截至2012年9月11日止原告因治疗共计123260元医疗费。被告一作为事故的全部责任人却拒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赔偿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桂A0000号小型汽车的保险人也未向原告作出赔偿。协商不成,原告无奈后找到本律师请求维权!
评论:
1、本案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分割的纠纷;
2、从原告的证据上看,是对其比较有利的,凭证上有明确的数据依据;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等相关的条款;
4、本案的原告可以起诉两被告即周某某、保险公司,要求他们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结论:
此案经过一、二审开庭审理后,虽然被告出示很多证据及证人并做很多对抗,但最终原告要求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