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房产归还的纠纷案
——(为本律师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原告为南宁市某某皮鞋厂(已注销)的职工。2010年皮鞋厂为改善职工住房福利,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进行房改。经原告的申请及皮鞋厂的审核同意,原告符合取得房改房的条件。2010年12月12日原告与皮鞋厂签定《购房合同》并于当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02438元。被告属于本厂外人员,一直租住本套房。2011年2月原告取得房产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产给原告,并给一个月的时间给被告。时限到后经原告及皮鞋厂领导多次向被告说明情况要求其归还房产给原告或向原告按每月2000元支付租金,但均受到被告的拒绝。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本律师请求维权!
评论:
1、本案是房产归还的纠纷,被告是无权占有房产的;
2、从原告的证据上看,是对其比较有利的,有房产证及相关的证据佐证;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条款;
4、本案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归还房产并支付房租的民事责任。
结论:
此案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虽然被告出示很多证据及证人并做很多对抗,但是原告要求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物权法定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