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某某涉嫌盗窃案
——(为本律师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某某路边,利用电子干扰器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车门打开,盗走车上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5000元,现金2000元。同时是被现场抓获,上述物品已还给受害人。
评论:
1、本案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黄某某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2、从公诉机关的指控黄某某的材料及提供的证据上看,黄某某的情节是比较轻微的,是对其比较有利的,也符合《刑法》规定的很多量刑、减轻的情节;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的条款;
4、另外,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犯罪涉嫌人的家属应当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才能更好的维护其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减轻刑罚。
结论:
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本辩护人认为本案情节轻微,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最终本辩护人的请求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了对黄某某的辩护、维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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