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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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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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费用纠纷案例

发布者:郑君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34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工程劳务费用纠纷案例

——(为本律师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原告蓝某某(包工头)于2009年4月进入覃某某(被告一苏某某的老公于2009年7月因交通事故已死亡)承包的南宁市某某某某步行街G、H、I、J、K栋楼的主体工程施工队做工。该工程由被告二广西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总承包,覃某某是该工程的包工头,原告原告蓝某某在工地主要负责的是主体砌砖施工。进驻工地后当时覃某某与原告原告蓝某某口头约定砌砖按每个砖1.4元给付劳务费,每月按工程量的80%结算工程劳务费,余下工程劳务费待工程完成并验收后结清。2009年7月覃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即转由被告苏某某按照原条件向原告蓝苏某某支付劳务费。2009年10月该工程主体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2009年11月2日原告与两被告进行结算——原告共砌了75519个砖工程劳务费为105726.65元,原告购买铁钉、铁线共用了388元,已经借支的生活费为39000元,因此原告应得劳务费67114.6元人民币,当日被告一出具欠条并承诺会尽快结清工程款给原告。但原告向两被告多次主张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均未果。原告无奈后找到本律师请求维权!

评论:

1、本案是劳动费用及工程款的纠纷;

2、从蓝某某的证据上看,是对其比较有利的,借支条上有明确的数据依据;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的条款;

4、本案的蓝某某可以起诉两被告即苏某某、广西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结论:

此案经过一开庭审理后,虽然被告出示很多证据及证人并做很多对抗,但最终蓝某某要求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然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经过开庭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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