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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发布者:侍兴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418人看过举报

【遗产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1)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须由双方就遗赠的具体财产、扶养的具体条件等内容达成完全的一致协议。

·同理,已有效成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的变更或解除意志,不能产生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双务的法律行为:

·扶养人不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人不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也不享有要求扶养人扶养的权利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与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只有成立效力,没有生效效力的法律行为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自成立之时开始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只是在时间上存在一定分离性。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应采用口头形式

·最好经过公证或者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见证。

5)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是遗赠人和扶养人

·遗赠人应是自然人,原则上应为没有法定扶养人的人

·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非集体经济组织、法定继承人不能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没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是自愿。

(法定继承人的不能因遗赠扶养协议免除其扶养责任)

6)遗赠扶养协议的标的是扶养行为和遗产

·扶养人要承担生养死葬义务

·协议中未涉及的遗产,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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