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兴兴律师网

个人宗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IP属地:江苏

侍兴兴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连云港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6135121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与取证

发布者:侍兴兴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205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连云港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6135121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31524

  • 昨日访问量

    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侍兴兴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