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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723民初178号 原告吴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封其东,灌云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居民, 委托代理人侍兴兴,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文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代理人封其东、被告刘某甲及其代理人侍兴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四月十九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1月22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11年2月6日生女儿刘某乙,2012年5月25日生儿子刘某丙,目前两个小孩现在被告处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务正业,好逸恶劳,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5月4日上午,原、被告再次相互大吵,原告担心再次遭到被告的暴打,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回,2015年3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刘某丙由被告抚养, 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没有发生家庭暴力现象,我目前身体不好,患有乙肝大三阳,原告离家出走,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但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目前双方存在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被告不同意离婚,假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告在离家出走的两年时间里,对家庭和小孩不闻不问,原告应该补偿这两年的子女抚养费用,夫妻有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家庭情况特殊,父亲去世,母亲腰间盘突出伴半身不遂,因此原告还应补偿对老人的赡养费用以及对被告的扶养费用,共计5万元,被告要求两个小孩仍然均由自己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两个小孩一直在被告处生活,原告之前对小孩就不闻不问,即便被告能力有限,但仍然很努力照顾好孩子,并希望以后一直照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四月十九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11月22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11年2月6日生女儿刘某乙,2012年5月25日生儿子刘某丙,目前两个小孩现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近期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造成双方关系不和,2014年5月4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 另查明,被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被告本人患有××已经三四年,双方分居以来,原告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信息、民事判决书,被告举证的医院病历、检验报告单、收费票据、村委会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补办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起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从2014年5月4日与被告分居,至今已将近两年,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但至今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本院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目前被告患有××,其劳动能力比以前较弱,且原告离家出走期间,被告单方抚养子女,造成被告目前经济比较拮据,本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双方的分居期间、被告的健康状况××,酌定确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2万元,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小孩目前生活状况××,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角度考虑,本院酌定女儿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刘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被告主张双方存有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确认,如今后被告发现双方存在共同债务需要分割、承担,被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女孩刘某乙由原告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三、男孩刘某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 四、原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被告刘某甲支付人民币2万元, 如果原告吴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代理审判员夏文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志伟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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