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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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的重新鉴定及鉴定思路

发布者:马婧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79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分许,××驾驶××号小型面包车与逆向行驶的××相撞(××当时手推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电动两轮自行车),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84013.12元。庭审时,××拿出一份自己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所作的××法司【2017】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还有后续治疗费。

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本律师团队提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诉讼思路,××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因为该鉴定意见书是由原告××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整个鉴定过程只有原告一方的参与,且鉴定机构只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开性都得不到保证,而鉴定意见书最终是认定各项赔偿数额的依据和关键,故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并申请对原告的误工期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双方责任及赔偿数额,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只是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会受到另一方的质疑。本案中第二次重新鉴定是我方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经过××区人民法院委托经过××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相对公正性,是为双方所认可的,而根据此鉴定意见书所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也就非常明确了,最终依据该鉴定结果进行裁判。

案件处理结果:

××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初××号】,因为所做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由之前的一个八级和一个十级变为只有一个八级。

办案心得: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主要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本案的司法鉴定属于法医类鉴定中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鉴定。现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因而经常出现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只是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会受到另一方的质疑,最后更多的则是进行重新鉴定。而在基层法院需要鉴定的话,需要统一将鉴定申请和案件材料移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室,由其统一安排时间进行摇号确定鉴定机构,此过程也是比较耗时的。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讲,如果受害人身体可能构成伤残,应以起诉后双方共同委托为宜,避免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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