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0日22时许,赵XX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段时,与道路中隔离栏发生单方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赵XX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到现场后对赵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1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标准。2023年12月21日,赵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赵XX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律师接受赵XX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秉持专业、细致的办案态度开展全流程工作。律师首先多次会见赵XX,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案发全过程,精准掌握案件核心事实;随后细致研读案卷材料,对酒精检测流程、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等关键证据逐一审查,确认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同时,律师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研判本案情节,认为赵XX虽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存在诸多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具备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基础。
为推动案件达成最优处理结果,律师全程指导赵XX开展退赔谅解工作,协助其与事故受损单位积极沟通协商,促成赵XX于2024年10月25日向受损单位赔偿人民币33000元,顺利取得对方出具的书面谅解书。此外,律师协助赵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表达其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心撰写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赵X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议检察院对赵X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全面、专业地陈述辩护意见,推动检察官充分采纳律师的合理主张。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赵XX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赵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同时已积极赔偿事故受损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赵XX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赵X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