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邱某于2009年12月16日向云达公司缴纳了200元制服保证金后,于次日即2009年12月17日开始在云达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2日。2016年5月26日云达公司以邱某2016年5月2日在酒店打架、违反酒店员工手册为由作出将其开除的通知。邱某在知晓其被云达公司开除后,以云达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焦作市解放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云达公司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关系违法,云达公司向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拖欠工资,返还邱某制服保证金并为邱某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日作出解劳仲案字(2016)0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云达公司向邱某支付拖欠工资3600元,并返还邱某制服保证金200元,其他申请事项均不予支持。邱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16年8月15日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邱某、云达公司均认可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且云达公司同意支付拖欠邱二的2016年3月、4月份工资3600元。
最后,经过二审开庭审理,云达公司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开除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