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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判决书

2017年07月07日 | 发布者:邱利波 | 点击:6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2015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博爱县孝敬镇南水屯村焱鑫饭店吃饭期间,因琐事与邻桌的褚某甲、褚某乙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将褚某甲、褚...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博爱县孝敬镇南水屯村焱鑫饭店吃饭期间,因琐事与邻桌的褚某甲、褚某乙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将褚某甲、褚某乙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褚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褚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承办该起刑事案件中,律师通过作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工作,多方努力,促成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解,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从而获得法院的从轻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从该案中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李某某的权益,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从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寻找并且创造辩护机会,既从刑罚上获得了减轻,也避免了经济上更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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