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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原则和依据

发布者:李大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08人看过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原则和依据

关于死亡赔偿金

原则: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湖北去年的标准是11485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原则: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不是必须到60岁才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则:必须赔偿,计算办法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部分省市有自己的规定,一般都在5万元以内,具体案例也有赔10万的,可作参考。

法律依据:

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2月22日制定的《审理人身损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为5000元,侵害人是企事业单位的,赔偿为自然人的十倍。

关于工伤与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原则:工伤与交通事故应该双重赔偿。

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分析,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抚恤补助与侵权赔偿可以双重受偿是由于这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

享有工伤抚恤待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必须依法予以执行,并且不能因有肇事者赔偿而扣减或降低抚恤补助。工伤职工的亲属在单位取得抚恤补助后,仍可以交通事故受损向肇事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即双重受偿原则。交通事故肇事人不得以受害人已取得工伤抚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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