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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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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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XX建设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邓永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7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xx安装公司拖欠周某某租赁款,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他人杀害,该公司不承认拖欠,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最终获得胜诉!

原告周某某,女,1976年x月x日,汉族,住本市xxx区红河路5号27栋1单元xxx号。

委托代理人邓永欢,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xxxx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安装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0号新XXXX广场21层E(X)号。

法定代表人夏丽,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xxxx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永欢、被告xxxx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之间具有贸易往来关系,原告周某某分别于2013年6月29日、7月14日、8月26日、10月6日向被告xxxx安装公司供应加工爬架赔偿产品,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人民币75254元,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原告55254元,被告承诺在2014年1月3日前支付完欠款,但至今未偿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欠款552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xxxx安装公司辩称,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所列四次欠款无原始凭证及欠款依据,且该欠条没有时间,欠条中加盖的公章不知是否真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xxxx安装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30日,股东为黄文祥、夏丽。原告周某某(乙方)与被告xxxx安装公司(甲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建筑爬架配件,2013年6月29日、7月14日、8月26日、10月6日,原告周某某向被告xxxx安装公司供应老式导轮、套轮、滑轮等产品,被告xxxx安装公司向原告周某某出具欠条载明:“贵州xxxx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103年6月29日、7月14日、8月26日内、10月6日向周某某定购加工爬架配件产品,加工费及原材料金额人民币:75254元(大写:柒万伍仟贰佰伍拾肆元整)和借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共计:85254元(捌万伍仟贰佰伍拾肆元整)。已付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余额:55254元(伍万伍仟贰佰伍拾肆元整),并于2014年1月31日之前付完毕。”该欠条中加盖“贵州xxxx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因被告未支付欠款55254元,原告周某某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前诉请。审理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交欠条、送货单及证人黎兴龙、吴大研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向被告送货及被告尚欠其欠款55254元的事实,被告xxxx安装公司对欠条及送货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表示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某某向被告供货有其提交的送货单为据,对此被告xxxx安装公司并无异议,被告xxxx安装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虽加盖的为资料专用章,庭审中被告对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欠款55254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贵州xxxx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某欠款552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贵州xxxx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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