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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事后可以反悔吗?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0次举报


杨女士为了迅速摆脱一段痛苦的婚姻,在孩子2岁时,不得已与前夫协议离婚,主动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丈夫无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然而,随着孩子长大,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经济状况日趋窘迫,生活压力增大。她不得已找到律师咨询,现在是否可以向前夫主张抚养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杨女士和前夫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杨女士独自抚养孩子,但这并不妨碍杨女士在必要时要求孩子父亲支付超出离婚协议内容的抚养费。


目前不少夫妻感情破裂,基于对对方的怨恨或出于惩罚对方及考虑自身利益等目的,在协议离婚时,在子女的抚养费方面相互施加压力,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的经济条件无法满足子女成长需要时,仍与其签署不给付抚养费的离婚协议,其后抚养义务人又以被抚养人的名义起诉不给付抚养费一方给付抚养费,导致纠纷频发、纠缠不清,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及身心健康。

 

幸运的人一生被童年治愈,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愈童年,每个走向黑暗的灵魂,不过是不幸家庭里走出的牺牲品。可见,当夫妻关系破裂、需要离婚,不能只顾及自己的利益得失,更不能为了离婚放弃属于孩子的利益。具体而言,保护孩子的利益,一是保证孩子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照顾,二是保证孩子的成长能够获得足够的物质支持。


因此当夫妻感情走到尽头,不得不离婚时,除了要妥善处理纠纷,更应该保护好自己的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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