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份《夫妻财产协议书》的性质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间的赠与?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的性质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为适格的主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即使产权未经变更登记,也应继续履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的性质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在赠与的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行为。
夫妻赠与的目的在于促进原本就具有或即将具有的夫妻关系。本案中,赠与人之所以为赠与,并非完全出于慷慨,而更多的是为了结婚,或者是为了维持或保障双方的婚姻共同生活而考虑,故该《夫妻财产协议书》的性质应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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