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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朱某诉雷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黄蓉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29人看过

朱某与雷某2019年8月相识相恋,2019年10月订婚;订婚当天朱某及其父母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付雷某6.6万元彩礼,同时为雷某购买了一枚价值2万元的钻戒,一个价值2万元的金手镯。2020年1月18日,双方至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朱某与雷某共同居住在朱某单位宿舍。婚后初期两人相处融洽,但是后来因夫妻之间无正常性生活产生矛盾,争吵不断。2020年4月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雷某返还彩礼6.6万元,并返还钻戒、金手镯。雷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无夫妻共同生活是因为未举行婚礼。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朱某与雷某登记结婚后,未办理婚礼。同时,两人同居期间系分房居住,夫妻双方未曾同房,双方目前感情破裂的原因系夫妻之间无正常性生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雷某与朱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现朱某诉请离婚,雷某亦同意离婚,故予以准许。
其次,法院认为:原告存在订婚时支付被告彩礼人民币6.6万元的事实,双方于202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虽然双方至今没有发生性行为,但双方亦承认结婚后两人有同床,且被告在原告单位宿舍居住3个月,即双方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原告于本案中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原告生活困难。因此,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该诉求不予支持。至于,钻戒、金手镯则属于原告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自愿赠与被告的物品,离婚时主张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彩礼(聘礼)是我国古代时订婚娶妻的传统习俗,当今社会也一直存在支付彩礼的传统,彩礼纠纷也是农村地区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争议事项。我国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作了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未登记结婚、结婚后未实际生活以及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是法院衡量是否返还彩礼的情形。同时,彩礼所承载的是缔结婚姻的目的和愿景,是附条件的。本案中男女双方婚后未发生性行为,但确已登记结婚,也实际共同居住,支付彩礼的目的已实现,所以法院严格适用法律未予返还。因此,实践中,大家在支付彩礼的时候最好明确彩礼清单,同时对彩礼返还的情形做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导致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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