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佟某(化名)与董某(化名)于2019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20年12月生育一子董某平(化名)。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感情破裂,2021年6月起,佟某与董某开始分居。同年9月,董某直接将董某平带走并藏匿,下落不明。
佟某多次要求董某告知董某平的下落并探望董某平,均被董某无视并拒绝,其间董某平与董某共同生活,佟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后佟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某将董某平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董某平的监护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佟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二、董某平暂由上诉人佟某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董某可探望董某平,上诉人佟某对被上诉人董某探望董某平予以协助配合。
分析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董某平之父董某擅自带走并藏匿董某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婚生子董某平的抚养监护问题。
关于董某平之父董某擅自带走董某平的行为是否对董某平之母佟某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董某擅自将董某平带走、藏匿,并拒绝将董某平送回佟某身边,致使佟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董某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董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佟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生子董某平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董某平暂由佟某直接抚养为宜,佟某在直接抚养董某平期间,应当对董某探望董某平给予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