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明(化名)今年刚年满八周岁,在其母亲杨珊(化名)的安排下,王明及王明的外祖父同云南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地产公司出售的一处房产,杨珊(离异,王明的监护人)代王明在合同上签字,并且向地产公司承诺以后由王明的母亲杨珊支付购房款。在支付了35万购房款后,杨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地产公司以王明、杨珊、王明外祖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明的母亲杨珊、王明外祖父支付剩余房款45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王明年仅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外,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明的父母)代理。本案中,杨珊赠与王明房子的行为并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杨珊代王明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该行为给王明增设了还款义务,且该合同的范围明显与王明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符,王明也不可能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该合同的义务应当由王明的法定代理人杨珊承担。因此,法院未支持地产公司要求王明支付剩余购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而判决由法定代理人杨珊承担该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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