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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婚后发现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另一方能否撤销婚姻

发布者:黄蓉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69人看过

案情介绍:

林先生与刘女士通过网恋相识不久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刘女士发现林先生身体状况异常,并服用相关药物进行治疗。

经过询问了解得知,林先生婚前就患有重大疾病,担心刘女士得知他患病会选择与他分开,便故意隐瞒实情选择与之结婚。

林先生隐瞒患病实情与刘女士结婚,致使刘女士婚后精神受到了伤害,经济产生了损失,社交生活也因此受限,对刘女士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后刘女士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刘女士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并部分支持了刘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本案中,被告林先生对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同意撤销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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