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女士与元先生于1998年登记结婚,至今仍然是夫妻关系。李女士于2022年无意中发现丈夫元先生长期与一位黄女士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元先生多次向黄女士进行了转账,金额达到100多万。李女士便委托律师将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元先生向其转账的全部款项。黄女士的律师在庭审中辩称:黄女士虽然自认了其与元先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元先生给予黄女士的财产中属于元先生的那一部分财产是元先生自愿赠予的,不应当返还,黄女士只需返还李女士主张金额的一半。
法院判决结果:
支持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民法典》1062条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民法典》第290条对共同所有的定义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即在原告李女士与元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全部的所有权的,由于双方目前还未离婚,所以该共有基础并未丧失,原告基于共有权基础主张被告黄女士返还全部从元先生处获得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浙江中院(2016)浙01民终3370号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黄女士应当全额返还元先生赠与的财产,而不是仅返还其中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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