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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2日 3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位继承与转继承

【案情简介】

老X和小X于2010年结婚,老X和小X结婚之前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和前妻有一个女儿小X。2017年老X因病去世。老X母亲王X和父亲安X相继于2018年和2019年去世。王X和安X除老X外还有三个子女小X、小X和小X。2019年6月19日,小X委托我所要求分割老X身前的公积金余额约13万元。

【案件经过】

云南XX在接受小X的委托后,本案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小X进行了多次沟通,梳理清楚了案件的逻辑关系,确定了现有证据和案件的基本情况。针对案件制定了应诉方案,指引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62.5%的继承份额。

法院调解结果:老安去世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尚未取得的企业年金余额、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财产,均按照小X享有62.5%,小X继承12.5%,小X、小X、小X各继承8.33%。

【鼎麒说法】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比较能够保障当事人权益。在接到案件后,经过我所承办律师的调查,该笔13万公积金有6万属于老X婚前财产,有11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老X和小X各有50%的份额。根据《民法典》112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则在老X死后,妻子小X、女儿小X、父母王X和安X作为老X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可以继承老X的该笔公积金(50%)的12.5%。但在2017年,老X死亡时并没有处理该笔公积金余额。之后老X母亲王X于2018年死亡,父亲安X于2019年死亡。那么:

1.在处理继承时,老X父母已经死亡,那属于老X父母安X和王X的份额应当如何继承?

根据《民法典》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则该笔公积金在2017年没有处理,现在处理时即发生转继承,王X和安X的份额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小X、小X、小X和老X继承。

2.老X先于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继承份额中老X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在发生王X和安X的继承时(2018年和2019年),老X已经死亡(2017年)。根据《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老X先于其母亲王X和父亲安X死亡则老X女儿小X可以代位继承老X的份额

因本案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有部分款项是属于老X婚前财产,作为小X的代理人,本案中律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故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我方律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62.5%的权益。最后协商继承13万公积金的62.5%,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在整个案件中,云南XX的承办律师一直认真对待案件,理清自己的思路,做到心中有数,拿出最佳方案促进调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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