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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养不好,抚养权就会变

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2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余XX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076日登记结婚2010116余XX与施先生生育长女施2013628余XX与施先生生育次子施XX

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先生起诉离婚201887余XX与施先生在官渡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施1由施先生抚养婚生女施2由余女士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二人皆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据您陈述您与施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以后先生从未对施1履行抚养义务2一直由余XX及其父母照顾两年多来先生很少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仅偶尔探望孩子您认为施先生不适合带孩子因为之前他将年幼的施1带进ktv甚至让施1饮酒

根据余XX提供的材料及口述的事实,余XX认为自己更有利于抚养施X1,施X1也与余XX及其外祖父母感情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多次表示愿意跟其母亲居住生活,为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故,特委托鼎X律所律师为余XX处理与先生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并要求适当争取抚养费。

【案件经过】

云南XX在接受女士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分析并与女士多次沟通,第一时间对案情作了确认,同时也了解到施X1现在所处的环境确实不利于其今后的学习成长,为了能帮助余XX争取抚养权,也为了改变施X1的现状,我所律师第一时间着手处理本案,在准备诉讼的材料及诉讼工作时,也积极与施XX沟通变更抚养权的问题,经多次与施XX协商变更事宜均未果后,我所律师立马将诉讼材料递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将施XX对施X1的抚养权变更为余XX,并请求法院判决施XX支付相应的孩子抚养费。

【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先生不同意调解,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原告余XX与被告施XX的婚生子施X1由原告余XX抚养;被告施XX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十日前向原告余XX支付孩子施X1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鼎X说法】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人民法院判决结案。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孩子应该归谁抚养。作为被告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了达到当事人的预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让当事人满意,主办律师做了很多工作,积极与对方当事人交流沟通,尝试通过沟通让对方律师愿意接受我方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化解争议,为尽快解决纠纷打下基础。诉讼过程中,在开庭前做好了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庭审阶段也积极参与庭审,庭审后第一时间提交代理词庭审后余XX很满意,结果也超过余XX的预期,也看到整个案件进程中我所律师的努力,为这个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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