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2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余XX与施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0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6日,余XX与施先生生育长女施某。2013年6月28日,余XX与施先生生育次子施XX。
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施先生起诉离婚。2018年8月7日,余XX与施先生在官渡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施某1由施先生抚养,婚生女施某2由余女士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二人皆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据您陈述,您与施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以后,施先生从未对施某1履行抚养义务,施某2一直由余XX及其父母照顾。两年多来,施先生很少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仅偶尔探望孩子。您认为施先生不适合带孩子,因为之前他将年幼的施某1带进ktv,甚至让施某1饮酒。
根据余XX提供的材料及口述的事实,余XX认为自己更有利于抚养施X1,施X1也与余XX及其外祖父母感情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多次表示愿意跟其母亲居住生活,为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故,特委托鼎X律所律师为余XX处理与施先生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并要求适当争取抚养费。
【案件经过】
云南XX在接受余女士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分析并与余女士多次沟通,第一时间对案情作了确认,同时也了解到施X1现在所处的环境确实不利于其今后的学习成长,为了能帮助余XX争取抚养权,也为了改变施X1的现状,我所律师第一时间着手处理本案,在准备诉讼的材料及诉讼工作时,也积极与施XX沟通变更抚养权的问题,经多次与施XX协商变更事宜均未果后,我所律师立马将诉讼材料递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将施XX对施X1的抚养权变更为余XX,并请求法院判决施XX支付相应的孩子抚养费。
【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施先生不同意调解,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原告余XX与被告施XX的婚生子施X1由原告余XX抚养;被告施XX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十日前向原告余XX支付孩子施X1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鼎X说法】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人民法院判决结案。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孩子应该归谁抚养。作为被告余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了达到当事人的预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让当事人满意,主办律师做了很多工作,积极与对方当事人交流沟通,尝试通过沟通让对方律师愿意接受我方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化解争议,为尽快解决纠纷打下基础。诉讼过程中,在开庭前做好了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庭审阶段也积极参与庭审,庭审后第一时间提交代理词。庭审后余XX很满意,结果也超过余XX的预期,也看到整个案件进程中我所律师的努力,为这个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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