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7日 4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朱XX与沈XX2013年相识,2014年10月在昆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生育一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矛盾频发,致使夫妻二人自2020年5月份之后便处于分居状态。沈XX面对这样的情况拒绝与朱XX进行有效交流,朱XX最终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所接受朱XX的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做了确认,了解双方感情存在的问题,子女情况及共同财产情况。承办律师针对性的为朱XX的案情制定了办案方案,并积极与沈XX联系沟通,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态度,并邀请沈XX到律所进行协商。经过承办律师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在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上终于达成一致,之后承办律师立即将离婚起诉状等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鉴于委托人朱XX想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不想在案件上耗费过多的时间精力,承办律师与本案的承办法官做了大量沟通工作,希望尽快安排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案件结果】
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朱XX与沈XX达成一致意见,即朱XX与沈XX自愿离婚。孩子由沈XX抚养,朱XX应从2020年9月起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沈XX应一次性支付15万元的经济补偿费给朱XX,并保证朱XX探视孩子的权利。
【鼎麒说法】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即通过律师和法官的沟通、帮助、促成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权归属没有争议,主要的问题是双方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办律师多次与被告沟通,向他释明金坤尚城这套房屋虽然是他婚前购买,但房贷大部分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XX有权要求分割。另外,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承办律师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金坤尚城这套房屋没有房产证,其原因是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通过房屋质量验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房屋房产证。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原告起诉的时候不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待将来有房产证时再提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或者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一次性对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经律师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使双方在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及被告补偿原告数额上达成一致,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
本案属于比较常见的离婚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虽然比较简单,案情也并不复杂,但要把案件办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让当事人满意,律师需要做很多工作。尤其是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沟通,一定要有耐心,不要怕麻烦,只要确实为双方考虑,坦诚地进行交流,对方当就会消除抵触情绪,愿意接受我方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化解争议,为促成双方调解和尽快解决纠纷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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