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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632人看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当事方的违法情形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该认定书是在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事故责任认定书常常被法院直接作为判决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其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与其它书证、物证一样,只能是一种证据,只是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它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但均属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属实?是否采信,则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判断,而不是不加审查一概当然认定采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确认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只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均首先应由机动车一方在超过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部分承担全责。若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只要车方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就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减轻车方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款额。这与以事故责任认定来确认当事人之间整个民事责任及其划分完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承保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再首先假定由车方承担全责,但若其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适用过失相抵适当减轻车方赔偿责任和赔偿款额。


    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其责任认定不能作为民事责任划分的唯一性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的标准重新论证,才能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为:(1)当事人的违章行为,(2)危害后果,(3)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重要依据。交通肇事犯罪作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第三人、意外事件、紧急避险等造成行为人在客观上违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行为人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往常,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以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当然依据。但《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却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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