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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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270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意见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经济性裁员而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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