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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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座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359人看过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于海峰 


    一、引言


    人们(法人及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受益;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祸根。


    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广泛的、普遍存在的,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


    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


    合同法是在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有许多立法条文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接轨,很多方面也与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经济合同法大不相同。比如: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这一条写的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因为我们一直强调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即使诉讼中,往往提出要特别保护国家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应当平等的得到保护,只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经济秩序,才能促进现代化建设。这样再以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提法就不是合同关系了。


    (二)、合同的基本知识


    1、合同的概念


    合同,通俗地说又称协议、协约、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2、合同的特征


   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订立合同。


    一旦订立了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这是第二个特点。


    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如买卖合同,客户提出买汽车15万一辆。对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


    合同订立部分主要有三个内容:


      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格不明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内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但实际上,示范条款最好都具备。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


    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买,这是不是要约呢?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第三,方式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由于两者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为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比如悬赏广告,应视为是要约,如遗失了重要文件、财物、拾到者送来给予重奖的广告为要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对合同的成立有重大影响的,为要约。此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出现了一个官司。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出一个广告,说每栋房屋的间隔为50米。绿化面积为土地开发面积的一半。后来没有达到此要求。购房者要求赔偿40万元,法院支持了其要求。


    要约的生效期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要约发出后不想订立合同,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同时到达。


    如果要约已先期到达,则要约已生效,不能再撤回,此时要约人如果要废除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但撤销要约有条件限制:(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过去见的较多的是不可撤销的担保书。(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单位进行装修,去函给装修公司要求其支付保证金,同时,装修公司为此购进了材料,该要约应是有理由认为不能撤销的。


    1、 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叫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大学回函:“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法院认为:音调器属附属设备,非主要条款,承诺有效。


    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通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


    二是默示,默示有条件,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方能作为承诺的方式:(1)、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某客户向公司发函要求购买一辆汽车起重机,价格为30万,并声称如在一个月内将汽车起重机送至该客户所在地,则无需公司再回函确认。(2)、按交易习惯确定。如旅客运输合同,公共汽车行驶在固定的线路上,在停车站停车时即为要约,旅客上车时即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案例:有一老年人乘公共汽车,下车时老人的一只脚尚未下车,车就开动了。致使老人摔倒而粉碎性骨折。此属公交公司违约,故可要求赔偿。


    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或同时到达。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按下列时间到达:(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承诺,除非另有约定;(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主要看合同的内容。如前段非典时期,甲公司去函给某药店,要买板蓝根50箱,药店未回函承诺。时隔半年,药店回函同意供货。这就是超过了合理期限。


    2,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三种情形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不是承诺生效的时间。如甲方要约中提出要签订合同书,乙方没有变更内容作出承诺,甲方收到承诺后,发出其签章的合同书,乙方在合同上签章时合同才成立。还有一种情况,合同上明确签章后才成立并生效,这时只有签章后合同才成立。第三、有例外情况。依合同法规定,在合同书签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这里讲的主要义务的含义为,购销合同中,交设备是主要义务,交配件和说明书是次要义务。如锅炉厂的本田雅阁车的被盗案件。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三种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如早上去粉店吃粉,你要求签书面合同。售货员会说你有精神病,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


    (1)、数据电文,如传真、电子邮件有可能对方不认可。


    (2)、格式合同问题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按这个定义,社会生活中的格式合同非常多,如买飞机票,航空运送旅客的合同条款预先印在飞机票上,这些合同都不允许协商,如允许协商,我们就不会同意退票只退50%的条款。前段时间有个人买北京至深圳的飞机票,打六折后700多元,后去退票要扣去全额的50%,即扣去600元,退100多元。这些格式合同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每位旅客买飞机票都要与航空公司讨价还价,每张机票上的合同条款都不一样,那就麻烦了。但格式合同最大的问题是剥夺了对方的合同自由,为此,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就是提示义务。企业销售产品,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怎样提示呢?可将免责条款用大的字体、黑体字印在合同中比较显眼的地方,或者是用显眼的文字要对方注意合同中第几条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已直接违反了公平原则,当然无效,因为对方的主要权利都没有了,加重对方责任,这样权利义务不对等,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也应无效,免除其责任,应理解是免除其全部责任,而不是一般的免责条款。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示范文本完备,可协商。但当事人没有义务必须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订立合同,只是参照,有些机关要求必须按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这是违法的。


    3、其他形式


    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默示前面已介绍。视听资料主要为录象和录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有关方面的规定,对方对视听资料没有异议,则可以认定。如一方有异议,则要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认定:第一、要以合法方式取得,如锅炉厂案件,偷录电话中的通话;第二、要有其他证据佐证;第三、要没有疑点。


    四、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


    (1)、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原则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要经过招商局批准。这里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过去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租赁房屋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条件成就时生效,有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4)、期限界至时合同生效,即附期限的合同,有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2、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没有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5种:


    第一、 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一方故意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如湖南省粮油对外贸易公司与海南中香公司订立1500吨加拿大进口油菜籽购销合同,约定粮油公司自带银行汇票去海南付款,粮油公司开出328万元银行汇票后,按其要求复印传真至中香公司。此后不久,粮油公司在中香公司的再三要求下,派业务员去海南向中香公司出示汇票,以说明其有付款能力,但中香公司在验证汇票时调包,并在三天之间将300万元提现。


    胁迫是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我一法律顾问单位欠一单位60万元,对方委托黑社会收债,一年的利息是20万,逼迫其写了一份还款协议,并以此起诉。


    新合同法加上了损害国家利益,如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难以认定,如损害的是国有企业,还比较好认定,如损害的是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怎么认定?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甲将土地转让给乙,乙又将土地转让给丙,为少交契税。甲与丙签订一份假的土地转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至丙名下。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躲避债务,将优良资产低价卖给有利益关系的个人与单位,然后破产。请债权人吃吨饭,清偿比例为零。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具体案例为:前段非典时期高价药品的买卖、欠赌债的协议等。


    第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则有两类,一类叫任意性的规定,如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条款。一类叫强制性规定,如有应当怎样做、必须怎样做、不得怎样做、禁止怎么做等文字的,只有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3、可撤销的合同


    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行使撤消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它有三种类型:


    第一 重大误解的合同,误解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术、信息或经验而造成的,如他人送一只金牛给你,你误认为是镀金的,将其按废铜低价卖给他人。


    第二 显示公平的合同


    显示公平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我家装修时买一块装饰板,说要400多元,还价为380元,后来发现100元就能买到。依合同法规定,显示公平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


    第三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前面已讲。这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使他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作出的行为。如某处遭水灾,一些人趁机高价售矿泉水。


    上述撤销权的行使人为重大误解合同中的误解人,显示公平合同中的受害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的受害人。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须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三、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


    第四、不再履行。


    第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


    如财产已灭失无法返还,或者财产已被使用几年等。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六、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5、代理效力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即这个合同对代理人有效。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人行为有效,从字面上看,即表面可以看见的代理。


    例如:我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谈一笔业务,与我方联系的,是一位副总经理,合同谈了近半年,最后才谈成,对方的副总经理签了名,后来合同没有履行。我方去找对方,对方说合同没有签订,签名的副总经理在签合同前已调走。但我方认为:我方一直是与这位副总经理谈,对方又没有通知我方他已调走。故我方有理由相信该副总经理有代理权。为什么设立这一制度呢?因为很多合同都是代理人去签的。如果大家都不同代理人签合同,市场经济就受到阻碍。当然,如果当时对方盖了章,也就不存在代理问题。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这实际上指的是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80年代凡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都是无效的,90年代中期后,只有超越法律规定须要有权部门特别许可的合同才无效。现行合同法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超越经营范围一方随意让合同无效。


    五、合同的履行。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有两个条件,一是基于同一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二是两项债务之间要有对价关系,如上海某公司发往长沙某公司60多万元的电脑设备,因设备包装拆开过,长沙公司不要货,要求退17万元预付款。后来双方因谁应先退货或先退款争执不下,产生纠纷,这里就有一个对价问题。


    2、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抗辩权也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并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主要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交了设备,但没有交说明书,后履行一方以此为由不付款,那就是违约。


    3、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具体情形为: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 代位权


    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主要是为了解决三角债务问题。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为:第一、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劳动报酬、退休金、人身伤害赔偿等。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实际上是双方签一个新的合同。


    合同的转让:(1)转让合同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转让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要经过对方同意。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界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来的经济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一超过,就构成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原规定不符合情理,一家大的企业,合同可能非常多,稍不留意,合同就可能超过期限,对方如果马上解除合同,供方的损失可能非常大,故经催告再解除,法律更有人情味;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些合同只要超过期限,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比如生产月饼的企业,它必须在中秋节前将月饼交付给商场。故这样的合同不能催告,守约方有权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合同。


    3、债务的抵销,分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通知对方后可以抵销;第二、标明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有5个方面


    1、违约补救。发生违约事实以后,为了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守约方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违约补救一般适用于质量问题。


    2、实际履行。对于金钱债务,肯定是要实际履行,但对于非金钱债务,其实际履行有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法律上禁止流通盗版光盘等,再如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已烧毁。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如保姆雇佣合同就不适用强制履行,再如某标的物现在国内已没有了,不能要求对方去进口同样的标的物。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须在合同中有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4、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第一、须有损失存在,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即利润损失)。第二、要有因果关系,如中期公司案。违约损失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车辆保管合同,车辆被盗后,车主说车上还有一个价值


    百万的文物,此文物保管方是不能预见的。


    5、定金,担保法规定了定金罚则,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应按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标的的价格或者报酬,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只能占价格总款的20%。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的支付同时适用。


    九、时效


    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误拒付租金,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毁损,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时效计算开始的时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因提起诉讼或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十、民事诉讼的管辖


    1、 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履行地依约定,如合同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双方又不在约定地及口头协议,都不以履行地为管辖地。


    3、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4专属管辖,第一、不动产案件,第二、港口作业案件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进步的表现,英国法学家梅因说过“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从身份到契约”,最明显的表现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3、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注意法律上的概念,违反规章并非一定无效,如超过经营范围等。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Ⅲ、合同的作用,兼谈如何签定一份好的合同


    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好的合同我认为应该是内容清楚、条款完备、钱货交结松紧适度、形式及内容合法、有利的。


    内容清楚:是指合同反映的内容具体,容易操作,没有意思不定的语句。经验证明,越抽象的东西漏洞越多。


    example1:"预付20%排产,货款到发货"。原告称:此条款意思为我方先付20%货款,款到后供方安排产品发货;被告辩称:需方先付20%预付款,款到后我方安排生产,全部货款收到后我方发货。


    example2:再如时间(8月)、地点(珠江码头,广州站,货到广州)、标的(谷:朱古力)、质量标准(2月所见样品、日本原装)、数量(足够订单)要清晰明了。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均有这样的问题。


    条款完备:是指在合同开始执行时到终结为止,合同的条款将整个履行过程、风险都逻辑周密地定出。这当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作为常见的经济合同的话,最基本的是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八大项。除了上面8项,建议还将交钱方式、交通工具、是否鉴证、合同担保或抵押等加予考虑。由于经济活动的变化多,合同条款也一样变化,其共性是尽量考虑详细些、完整些。条款应完备,但不是将无关的内容写到合同中去,画蛇添足,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条款完备的问题,考虑的时候不但要把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而且要把执行合同中碰到的程序性问题约定清楚,如合同的开始、终止、文件的交接、合同异常情况的退出机制等。


    钱货交结松紧适度:是指灵活处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松紧度。将首先拿到对方的钱或者物、代销中严格控制货物的总价款规模定义为"紧",反之为"松"。通常来说,对于拥有大量物业,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放松,反之是个体公司、皮包公司、中介公司、挂靠街道或工会等挂靠企业,就要收紧,要十分小心,慎防诈骗。但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生意难做,这时候合同里面的“松”只能够靠平时密切注意对手的动态,跟踪货物的销售,及时做好货款回笼的工作,将"放松"部分用人的积极的主观能动性补回来。


    例子:国家条约的签定,交换已经盖了公章的契约。


    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买卖的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如不是军火、毒品,是我们执照规定可以经营的产品,当然,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规定已有所和宽,但关于进出口、烟酒专卖、金融业务等,仍是国家所限制的。形式的合法性指手续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摩托、汽车、房屋、地产、商标、专利的转让、许可均是有式法律行为,没有一定的形式,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车、船、林、屋、地等抵押等均有法定的登记手续。


    主动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使我方处于较主动的位置,主动的问题隐藏于合同的条款当中。比如:诉讼管辖条款,购销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条款。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案子的管辖权,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那么严重的今天,案子的管辖权尤其重要。


    Ⅳ、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1、严格审查对方资信情况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做到四个审查:一是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主要是法人资格,把对方企业名称、执照号码、注册资本、发证工商局、联系人的身份证和住址记录下来;二是审查对方企业商誉;三是审查对方财产情况,是否有履行偿还能力,在出现风险时我方的利益有否保证;四是审查对方货源情况,要坚持看货,防止隔山看牛或货不对板。因对方没有履约能力而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很多,这种官司打也很难执行,因为对方是一个空架子。


    2、注重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1、被告住所地法院;2、合同履行地法院;3、当事人约定管辖地法院。第一种方式,由于被告所有地是固定的,有地方保护主义作怪,通常对原告不利;采用第三种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我地方法院管辖,又太露骨,通常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通常从第二条入手,即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我企业所在地,在无形中隐藏对我方有利的刹手锏,以便依靠本地的司法部门,及时高效挽回损失。


    3、合同的变更要书面提出或书面答复


    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合同,另一方应于15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对方变更合同的要求即具有法律效力。答复切记不可口头答复,最好用电报形式,以免上当。


    4、注意货物的验收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⑴质量纠纷: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于10天或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保留产品的原装、原封、原标,以免对方推卸责任;发现内在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可在保质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供方应在收到需方异议后的10天内负责处理,书面答复(电报),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答复对方的要求或异议,视为默认对方的要求或异议。


    ⑵数量纠纷: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多,需方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及运杂费,双方在同一地点(同城)的,可发拒收多交部分;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的,需方应接收下来,并在收货后的10天内通知供方处理。发现数量少,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10天内通知供方,供方要在10天内答复,否则视作默认需方的意见。


    ⑶合格证及必要(约定)的技术资料:需方在验收货物中,发现不有合格证和必要的技术资料,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一面妥善保管,一面立即向供方索要,这些材料供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交来,视作逾期交货。


    相关法规:


    《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第15条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产品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四、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五、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六、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16条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保存好所有有关的来往文书


    作为文书,如传真、电报,本身就是证据,就是合同的一个组成的部分。在双方之间往来的变更合同的文件、纠纷处理意见,最好使用书面的形式应答,在答复的内容无法衡量的时候,要及时和律师协商,确定方案。有时候不答复更好。如我处理的大平公司的质量纠纷。


    6、防止权利的自行丧失


    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为不及时起诉,超过诉讼期限而丧失诉权。主要大兵团首先是对法律诉讼期限的制度不了解,其次是怕打官司影响企业声誉,再次是怕影响企业的业务。二为忽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失去追偿债务的权利。一般的购销合同纠纷诉讼期限为2年,


   但追偿租金、身体受损、交通事故索赔、被保管物体遗失为1年。


   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为6个月。


   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Ⅴ、小结


   合同的定义、签定的时候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的时候注意变更与验收的手续、出现问题的时候要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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