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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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商查询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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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的改革中促进律师机构的大发展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254人看过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是在律师体制改革的大潮中诞生的山东省首批、青岛市首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到1999年12 月,我们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发展历程。在十年的历程中,经过全所律师的的团结奋斗,开拓进取,我们克服了前进道路上的一个个困难,从一个仅3人的小所发展为拥有律师及各类工作人员共80余人的大所,先后被评为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律师事务所、省级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但随着人员的增多,业务的扩大,资产的增加,一些体制上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例如产权不明晰,分配不合理,管理不科学,运作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的核心是产权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将会极大的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同时也必然影响律师的团结和人心的稳定。


    产权问题,律师法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只做了概括的规定,即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归全体合作人集体所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资产的来源,集体资产与个人资产的关系,集体资产的最终归属等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在以往的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我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运作的,但随着人员的增多,吃大锅饭的现象比较严重,从而挫伤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由于集体资产的最终去向不明,律师退职后,只能拿到少量的退职费,从而律师对律师所的发展和资产的积累不太关心。这些问题不解决,就比合伙律师事务所在体制上落后了一步。


    在管理上,我们曾将合作人分为出资合作人与一般合作人。这种区分是历史造成的,因为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成立需要资金,早期的合作人出了资,而后续加入的合作人没有出资。加之出资合作人基本上都是骨干律师,我们就将出资合作人会议作为合作律师事务所形式决策权和管理权的最高形式。所内事务均由合作人会议讨论通过。随着律师队伍的扩大,这种管理形式明显不适应年轻律师的管理,他们对律师事务所的事务没有发言权,权益得不到保障,就很难真正关心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这就比不上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大会制度民主和科学。


    从1998年起我们开始研究这些问题。起初一些律师提出进行改制,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为合伙所,也有不少同志认为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体制是可以按照股份制形式改革的,但却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而且也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1998年底,省司法厅与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鲁司发[1998]53号文件即《关于深化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在国资所、合伙所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实行资产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制度等方面做了重要的指示。但因其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改革阐述过于笼统,在当时并没有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后来,市局又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落实53号文下发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市局领导又亲自到我所,对我所的合作制改革做出了指示。尤其是去年夏天,省司法厅程辉副厅长亲自到我所,听取我所对改革的认识和措施,并对我所的改革发表了重要的讲话,从而,对我所的改革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程厅长的讲话,我们认识到合作、合伙及国资,在体制上各有优势,那种能发展好关键在机制、在管理,而不在体制。合作所符合中国国情。合作所的优势就在于能团结人。合作所的全体专职律师都是合作人,全体合作人都是合作所的主人,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如果合作所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实行产权多元化和二次分配,同样可以起到激励作用。


    程厅长的讲话,坚定了我所在改革的基础上走合作制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此后,我所利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先后召开了十几次合作人会议着手进行改革,修订章程,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制度。今年元月12日,我所召开了合作人大会,对改革的一系列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通过。可以说我所在合作制改革的工作上迈出了第一步。


    我所的改革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是建立法人财产制度,打破旧的集体所有制结构,将产权主体改为两元制: 一块是集体的,根据合作人的意愿和要求设定,取之于个人,用之于集体;另一块是律师个人加入的,是个人的出资。产权形态应该是在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建立法人财产制度。二是在管理和运作上,要实现两个转变,其一,要适应市场规律,在市场中求发展,成为市场主体; 其二,合作所的专职律师要成为合作所的主人,要让合作所的改革和运作成为律师建设家园的活动。我们先后修订了《章程》,制定和修改了《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法人财产管理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及《净资产量化分配管理办法》。


    纵观我所的这次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产权界定和法人财产的管理方面有所突破


    我们所的这次制度改革,在经济方面就是要解决一个多年模糊的产权问题。与国资所相比,我所的资产首先是没有国家的投资;与合伙所比较,我所是法人,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我们几乎是没有一点现成的经验照搬,我们的任务只能是敢为人先的探索,形成自己的规范和特色。


    我们首先必须弄明白的一个问题是,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来源,最终归谁所有。在会计学理论上,资产等于资本家负债。通俗的说,一个单位里的全部资产,都是由“我的”和“他的”两部分组成,“我的”就是本单位自有的投入和积累,“他的”就是本单位以外的他人所有的财产暂放在这儿使用的。因此,我们所《章程》与《法人财产管理办法》做了具体列举,合作人出资、合作人共同积累的、负债形成的、其他的。这就是我们所财产构成的总框架,其中前两部分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这样就明确了合作所的产权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产权问题,为收益分配、资产量化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明确合作律师事务所集体资产的最终归属


    为了使这次制度改革会议完全彻底,为了让产权明晰达到不留死角,我们不可回避集体积累这部分资产的权益归属问题,这是必须要解决的。


    我所的集体积累,就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法律援助基金等,这些资金与合作人出资(实收资本)一同构成净资产。在我所的全部财产中,负债和出资的份额比较清楚,但“合作人集体所有的资产”到底与每个合作人关切多大,或者说,你在本所的集体积累中占有多少份额,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仍把它当作不可触摸的公共财产,那么就难以做到理顺财产关系和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改革。经我们反复研究,决定进行量化分配。量化分配的主题是本所的每个合作人。量化分配的对象是本所的全部净资产。量化不是分配,只有在合作人退、离职或死亡以及本所终止清算时才进行实质分配。量化资产绝不是分净吃光,使律师所失去发展后劲。恰恰相反,它会使每个合作人及将要加入合作人的专职律师,在一开始就非常清楚自己在本所的经济地位及努力创收和长期贡献能够带来的可喜结果,从而是一种激励机制。


    三、完善了我所的收益分配制度


    如果说《法人财产管理办法》是对本所财产在静态上的分析,那么《收益分配办法》则是对本所的财产在动态上的把握。主要问题是如何合理合法的进行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


    本所实行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效益工资等形式的复合工资制,这是一次分配,此外,对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利润进行分配,是二次分配。二次分配要研究的问题是单因素分配还是多因素分配,是按劳分配为主还是按资分配为主,经讨论我所实行多因素的按劳分配,合作人的资产份额在二次分配时占40%,合作人的创收额占60%。这样既可以鼓励合作人多创收,亦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为本所发展出资。


    四、改革了我所的组织机构,加强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我们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人合”的组织,既然是自愿平等的合作在一起,那么,大家的事就应该大家说了算。


    我们研究和借鉴了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三会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之相对应,我们建立了合作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合作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合作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决策权; 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人会议的执行机构,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对合作人会议负责;监事会则是与管理委员会并行的专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也对合作人会议负责。这种制度确立了合作人会议的权威地位,形成了权力的分配与制衡,确保了我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民主化。


    我所的改革的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同时也在全所律师及工作人员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大家干劲十足,对江河海律师事务所的前途充满了信心。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修正,完善这些制度,发挥合作律师事务所独特的优势,为全市的律师体制改革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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