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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是否有法律规定 ?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2506人看过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是否有法律规定 ?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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