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19**********

  • 执业机构: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商查询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2432人看过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

  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不予保全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