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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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送达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2907人看过

公告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送达方式。虽然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但公告送达在适用条件上与其他送达方式有很大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此可以看出,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对于在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了送达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确实也越来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何规范公告送达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较少,各地方法院执行的方法与程序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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