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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所有权有何不同?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553人看过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就使用主体来讲没有特别的限制,法律对房屋所有者的身份也没有特别限制,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城镇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城镇房屋所有权人。

    由于农民是依赖土地生存和发展的,为了固定各村集体之间的利益,避免人口不合理流动,一个村集体不允许这个集体之外的人使用本集体的土地,可见国家法律对农村土地是有限定性保护的。

    对农村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农民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构建住宅或者兴办乡镇企业。此条强调了农民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筑房屋,法律没有规定村民可以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规定。

    可见国家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主体限制在本集体的成员。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个“集体”的概念一般限制在具有本村户籍的范围内。这是完全符合法律和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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