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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道歉语,早知二审定胜诉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375人看过

一声道歉语,早知二审定胜诉

    一桩因房屋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本案的主要成因是被告将在先购买的房屋,在尚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更名的方式,又卖给了原告,所涉及的房屋差价应否处理?

    原告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被告索要已收取的人民币10万元,被告反诉原告尚欠交人民币20万元。原、被告在市南法院官司打了一年。一审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了原告方和反诉方双方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经朋友介绍我作为被告的二审代理人。

    二审法院的审理,预计法院依法可做的处理结果有三:1、维持一审原判决,是被上诉人胜诉的结果;2、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的判决,多数是上诉人胜诉的结果;3、发回于审法院重审,案件需从头开始重新审理,对被上诉人来讲,也是没有益处的。

    2007年5月,二审法院开庭了。上诉人陈述了被上诉人的过错及一审法院不当后,我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作了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在先购买,若不是答辩人进行转让,被答辩人便不能购得此房。该房若没有我们同意转让的前提,也就不可能产生被答辩人购买此房的事实。为此被答辩人无权排斥我们的应得利益。

    二、被答辩人在购房时不但完全清楚了我方在先买卖的实事及房屋价格,而且进一步认可了与答辩人之间所确定的房价,并承认房屋尚未过户的现状。

    三、被上诉人对房价或合同主体若有异议,任何一方都有放弃的权利,并有对合同的依法解除权,但无权单方解除。由于是平等交易,双方均无任何欺诈。交易不成,各方均无得失可言。

    四、答辩人具备了请求解除合同恢复到原来状况的权利。既然被上诉人认为购买此房,导致她吃亏受损,只能各自恢复到原来状况。被答辩人只有将房屋交回,才有条件谈及其他。否则难于否认是出尔反尔,违背诚信的行为。

    经过法庭调查后,进入了法庭辩论,出人意料之外的是,上诉人当庭作了退让性的发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索要上述款项中,有某些不合法的行为,造成她的不应有的麻烦,只要被上诉人能给他赔礼道歉,他便放弃了上诉请求。由于我是被上诉的代理人,面对上诉人的表态,究竟是否要弄清被上诉人在索款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对本案来讲并不重要,说声道歉语既能体现律师的大度,也不为此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形象。得啦,这是尽快了解上诉结果的一种时机。于是,在法庭上,我郑重提出,鉴于上诉人当庭提出了要求赔礼道歉可放弃上诉请求的意见,本代理人认为对上诉人的主张,本人可以在不需进行落实的情况下,当庭予以赔礼道歉。

    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意见,书记员精确的记录在案。二审法院的法官当庭对上诉人的随意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谴责,我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当庭就预知了二审的代理结果已经圆满地完成。只是这一结果来的意外,也来得突然。

    近期,中级法院下发了原告撤诉的裁定书。在送达裁定书的时候主审法官由衷表示:“于律师你在法庭上表现很好,是一个很有责任感的律师。”

    本案是我所代理的案件中当机立断中的一例。上诉人为什么在经过法庭调查,进入了法庭辩论后,才出人意料之外的当庭作了退让性的发言。我相信对方代理人是已从心理上平衡了案件的胜败程度后,才作出如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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