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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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有权向个人借贷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709人看过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是既可有效。”由此可见,企业是完全有权向个人借贷,借款主体合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据上规定,企业对外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率,利率大都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只有不超过4倍,企业对外借款并支付利率的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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