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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义、量刑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4184人看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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