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老王单身时购入房屋一套,购入价18万元,首付8万元、银行贷款10万。老王东拼西凑付了首付、税费1万元。不久老王和小芳结婚,还清了10万元房贷,其中本金7万、利息3万。婚后老王和小芳感情不和闹离婚,小芳提出要么房屋分一半产权,要么不要房、要补偿款40万元。小芳是这样算的:老王和小芳在婚内没有签订财产协议,老王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子已经涨到90万减去老王购房时的价格18万作为基数,小芳应得补偿款40万元。老王则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婚后每月还贷都是从自己工资卡扣款,小芳这几年没上班没收入,离婚时无权获得补偿款。且即使补偿,也应当按照结婚时的房屋价格41万计算,不应当按照购房价计算。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老王离婚时这套房到底算谁的、应当如何分割呢?
法律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第一、老王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归属老王个人所有,小芳无权拥有房屋产权。
第二、虽然小芳婚后没上班没收入,但如果小芳和老王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协议,那么婚后二人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老王用来偿还房贷的工资并不是老王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芳有权对这部分房贷进行分割。
第三、老王应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一半的原则补偿给小芳。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先计算房屋的升值率,即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房屋价格+共同已还利息+税费)=90/(41+3+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万乘以200%=20万元,那么小芳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