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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停并转员工问题处理研究

发布者:潘孝平律师|时间:2017年05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4683人看过

企业关停并转员工问题处理研究

潘孝平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400

摘要:经济转型[1]时期,随着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不断深入,企业改革、产业升级换代的的加速和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等各种市场和政府的多重作用下,出现了大量中小企业的关停并转[2]现象,这一现象从城市国有企业开始,连锁波及到城镇中小民营企业,来势凶猛。这一现象将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3]。如何妥善处理好企业员工的问题,对今后社会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减少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动荡具有特殊深远的影响和作用。本文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对企业关停并转的不同情形分析员工问题的不同情况,进而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方法;从法律角度,分析解读正确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为今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前瞻性、实务性的指导和法理支撑。

关键词:企业 关停并转 员工问题 处理 研究

1.企业关停并转员工(职工)安置的相关规定

1.1劳动部关于优化的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1]25号(1991年4月19日),该“通知”明确提出了职工安置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区别企业关停并转不同的业态进行不同的处理,兼顾了处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目的在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该通知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办法。

1.2 山西省政府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意见(晋政发[1992]11号,1992年1月28日),该“意见”作为地方法规显然是与前文劳动部“通知”的相配套省级政府规定,该“规定”对企事业关停并转的“依据”,审批程序,财务处理,人员安置等方面做了更为全面完整的规定。

1.3 关于各企业关停并转退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经海宁市委十三届36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出台)该“若干意见”作为省级以下政府在不同时期(2014年)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完善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而作出的有力行政措施以推动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

1.4 “太仓市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2014-2016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关于在三年专项行动期间对关停并转工业生产企业实行补偿政策的实施细则”,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是县级市政府为企业关停并转而制定的具体规定细则措施。

上述四个政府性规定文件,虽然从中央到地方从不同的省、市、县发出,时间跨度也从1991年到2014年长达20年,但无一例外地指向同一个事实:企业“关停并转”和相关的“人员安置、补偿”问题,且从最早的国有企业开始到后来的市县民营企业,仅从时间跨度和企业类型的变化可见“关停并转”确属新的历史时期企业的经济新常态。

无论1991年的中央规定还是2014年地方规定, “企业关停并转”都有同一个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职工(员工)问题”,无一例外均对“职工(员工)问题的处理”提出原则性规定和具体的处理措施、方案。可见,国家对企业关停并转员工(职工)问题的处理的重视程度。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修订生效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关停并转员工问题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施行,又经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修订、于2013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开宗明义“是为了完善劳动与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订本法。”

2.1 《劳动合同法》第33条、34条规定了企业名称变更及分立、合并等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和有效。

2.2 《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42条规定了企业主体在没有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但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裁减职工的相关内容;其中42条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况 。

2.3 《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了企业主体完全丧失,也没有了劳动合同的履行能力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共6种情形。

2.4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时间,以具体明确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5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依法加重了对违法企业的惩罚性责任,以保护职工权益不受违法侵害。

从以上《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可见,与之前或之后中央到地方的“企业关停并转职工(员工)安置的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比较,《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是其它省级政府规定和地方政府规定所不可相比的,它对于劳动者(员工)的保护力度是最强的,产生的法律效力也是最大的。《劳动合同法》是企业关停并转中处理员工问题、特别是处理员工经济补偿问题的基本法律依据。

  3 企业关停并转中的各种企业状态

3.1 企业关停:即企业关闭、停产、停业。①企业关闭,即为企业主体终结,一般情况下,若具备破产条件的则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企业自行清理债权事务,处理员工工资、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等,直到公司资产清算清理结束。②企业停产、停业:即停产后或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或自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解决职工补偿等问题后资产清算清理结束。

3.2 企业并转:即企业并购、转产。①企业并购:是指企业合并和收购的行为,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与股份收购三种,理论上讲,企业并购既有存在本企业兼并其他企业,也存在被其他企业兼并及相互融合的兼并三种情况,但根据本文探讨的关停并转企业的“经济经营困难”的特殊性和“被兼并”的客观情形,故本文的“兼并”仅以本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情况来分析这个“并购”问题中员工问题的处理。②企业转产,则为企业自身只要找到新的产品开发投产、尚有生存发展机会,而进行的新产业、新产品为主的生产经营发展;转向生产或经营其它产品。企业转产也涉及人员的下岗分流和转产后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工资的调整等问题。

鉴于以上企业关停并转各种企业状态的不同特点,分析在企业关停并转不同业态阶段中,职工(员工)问题不同的处理方法。(因企业破产程序是特殊诉讼程序,员工(职工)问题处理按法定程序进行,故本文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状态下的职工(员工)问题不作研讨。)

4 企业关停并转员工(职工)问题处理总原则和在各种业态下(职工)员工问题处理方法

4.1 员工(职工)问题处理的总的原则:企业责任自负原则、企业与员工(职工)协商一致原则、书面协议原则、足额优先及时补偿原则、化解纠纷矛盾确保和谐的原则。

①企业责任自负原则:即无论是对(职工)员工进行“劳动报酬”,还是“经济补偿金” 支付,及承担职工(员工)社保费用,原则上均都应由“关停并转的企业”以其自有财产自行承担。

②企业与员工(职工)协商一致原则:即无论职工(员工)与企业的纷争是何种性质金额多少,双方必须最大限度地相互妥善协商一致,避免激化矛盾引发纷争、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

③书面协议原则:即企业与职工(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固定下来,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按约履行,最终按协议解决问题。

④足额优先及时补偿原则:为保护职工(员工)利益,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做好互谅互让的思想准备,作为职工(员工)应充分理解企业的困难和现状,作为企业也要多为职工(员工)生活着想,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在法律的原则框架下,足额优先及时补偿职工(员工)应得的各种(这里的“优先”是指优先于其他债务的清偿支付,保护职工利益在第一顺序得到补偿。)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保费用,目的是保护员工(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⑤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和谐的原则:在处理员工(职工)的问题过程中既需要职员工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要重视化解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者、与企业主之间或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确保企业关停并转的顺利进行,确保人员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4.2企业在关停并转各业态下员工(职工)问题的处理方法

(1)企业关闭、停业的状态下员工问题处理(企业破产的员工问题处理因依法由法院组织实施,本文对些问题不进行讨论):这种状态下主要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后,解决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的交纳等员工的处理费用的问题。

①首先,测算解决员工问题所需的“劳动报酬、补偿金、社保费用”的总额,同时确保企业在关闭,停业过程优先保留足额的财产、资金用于支付这部分员工的处理费用,并与员工就各种费用支付补偿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进行支付。

②为确保员工“劳动报酬”、“补偿金”、“社保费用”的落实和第一顺序补偿的可靠性,可以有组织地帮助员工进行集体劳动仲裁或诉讼,依法先行查封、冻结足额的企业财产,以利于员工补偿费用的第一顺位支付,以免其它债权人先采取司法查封措施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同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也可依法合理的计算、并以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确定员工应当得到的各项补偿费用。

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严谨仔细的把员工人数进行详细全面的统计,绝不遗漏一个;同时对于补偿费用的种类、金额做到精确计算不出差错;再次,注意员工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之前的未处理的工伤赔偿及其他补偿问题。

④及时将员工及各种费用的计算结果统计列表,并通过职工会议公开告知全体职工、张榜公示,以备职工自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及时纠正处理,对于减少纠纷矛盾具有很好的预防和化解作用。

⑤在计算员工各种劳动经济补偿和报酬、社保费用过程中,应当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做到专业、合法、有据、准确,避免发生纠纷矛盾。

(2)企业并转状态下员工问题的处理:

①企业“兼并”即企业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由此所发生的被其它优势企业“兼并”情况下员工问题的处理,这时首先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员工“人随资走的原则”,在企业被兼并过程中员工随着资产或股权的去向,由兼并企业与员工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同时解除与原企业(被兼并的)的劳动关系;但,如果员工不愿意进入到兼并的企业工作、不愿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则对这部分人员应按规定依法签订补偿协议、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对于被“兼并”的员工需注意:与其就新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应当互相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被“兼并”的员工留得安心,离职的员工走的开心,应得的权益充分得到保障。

②企业转产状态下员工问题的处理:企业转产与之相伴的是企业裁减员工和在企业转产所必需的合理停工期间内员工的经济补偿或报酬支付,以及转产以后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问题、重签劳动合同等等:首先,应当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转产”相关的裁减员工问题、停工期经济补偿报酬问题、转产后调整岗位问题等依法进行宣传,统一认识,听取职工意见和要求,并妥善处理职工的民意,协调职工之间关系;其次,组成“员工问题处理”专门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相关的具体补偿问题和纠纷矛盾;再次,精准做好被裁员对象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并与之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依法补偿,同时对相关留职的员工做好转产停工期内的报酬、补偿的确定以及转产后调整岗位、待遇问题的确定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最后,还应当注意转产后员工的技术培训和教育等问题的组织安排,让员工适应企业转产后新的产业对生产、经营技能、技术的新要求。

(3)关停并转企业违反劳动法、员工问题处理:

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②因企业违反劳动法导致的企业增加的补(赔)偿费用,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并支付,但也必须注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再进行补偿支付,做到合理、合法、有据。

5 结语

企业关停并转是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企业转型产业升级的必然产物,其中突出重要的问题是“员工问题”的处理,也即是“人的问题”的解决,纠纷矛盾的发生的最主要直接的原因是“人的问题”,因此“员工的问题”是企业关停并转中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与员工充分协商形成一致,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平等地对员工进行补偿,这是“员工问题处理”和谐顺利解决的基本方法。笔者认为:企业关停并转虽然本质上是市场经济行为,市场主导行为,但中国特色的企业和企业文化,决定了企业关停并转离不开正确的政府引导,企业关停并转中的员工问题的处理,同样也离不开政府的关注和指导;为减少避免在企业关停并转中产生“人”的纠纷和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政府转变职能、对企业关停并转员工问题处理进行较为统一的规范和帮助,会更有利于这一问题的彻底根本解决,会更有利于包括人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进一步实现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徐力力.专业的事专家来做[J].江苏安全生产,2015(10):32-33.

[2]舒文琼.内忧外患之下,运营商精细化变革成必然[J].通信世界,2014(20):14.

[3]2014年 8月26日《南京日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关键是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

作者简介:潘孝平,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无锡名优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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