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双方自愿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负担的内容,双方已经对此都同意了的话,它肯定是能够生效了的,并不是说会无效。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了但是风险产生了之后其中一方却公然的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来华律网上做个咨询问问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