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是出售黄沙、做土石方生意,被告做堤坝加固工程,因朋友介绍被告至原告处购买黄沙而认识。被告因做工程需要缴纳定金,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款5万元,备注工程定金。被告其后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取现1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承诺工程款到后一并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然后一直未联系上。为了拿回款项,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在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收集了相关证据:借条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一份、银行交易明细一份、短信等。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保全费也由被告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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