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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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介绍卖淫罪成功判缓

发布者:李莎莎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2343人看过 举报

2024-06-0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时间轴:

1.2022111日,余某被某县公安局刑拘,涉嫌罪名:介绍卖淫罪。

2. 同年127日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羁押在某县看守所。

按刑事诉讼法逮捕后2个月的公安侦查期,2022128-202327日,后经上一次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延长侦查一个月,至202337日。

3.202337日,公安侦查结束,形成《公安起诉意见书》,案件移送到某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期间一个月,以指控我的当事人余某以介绍卖淫罪至人民法院。

4.202448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5.同年425930,第一审判庭开庭。截止至当日,我的当事人一直羁押在看守所里。

6.同年当天1100,余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

办案经历:

本案于20221113日接受委托,后经多次至看守所会当事人余某,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同案人员(犯罪嫌疑人)有8位(这里还不包括卖淫女人数),属于人数较多了,分工明确,岗位职位均各司其职,涉案期间时间较长,收取嫖客流水账单较大。担任辩护人的我,深知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前,随着公安侦查的深入与展开,关于刑拘或者逮捕时涉嫌的罪名,都有可能变更。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本辩护人依法申请查阅本案全部证据材料的时候,不免忧心忡忡:本案中,有专门负责招募卖淫女的;有在不同聊天软件中与嫖客“聊单”,充当聊物的;有负责充当司机接送卖淫女至指定酒店,同时在楼下负责望风的;有负责卖淫派单 ,记账、按约定在嫖资中按比例发放款项的;有负责团伙成员烧饭、打扫卫生等日常生活,协助派单及嫖资分成工作……这很容易往“组织卖淫”这个方面靠的。

在与承办检察官正常沟通过后,充分表达了辩护人这个立场该有观点和辩护意见,我再三提及:我的当事人余某是初犯,涉世不深,没有前科,属实是交友不慎,交错了朋友(有前科劣迹),才误入歧途,我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及缓刑的量刑建议的意见。未见检察官明确表示不行,其表示:我可以向法官发表该辩护意见,到时候法官由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如果法院判缓,我们检察院没有意见。我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六个月。(我的当事人充当聊手提嫖资 30%及司机,非法获利至少6000元)

开庭当天,当事人的父亲听从我的建议,开庭前就把罚金、非法获利,合计18000元交了(罚金一般是非法获利的2-5倍)。因为提前出法官沟通,把这款项先交了,表示我们当事人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意见:1.初犯、偶犯;2.从犯;3.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最后判缓刑,上午开完庭,人带回看守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中午放出来。这里为什么以取保候审的形式放人?解释一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生效需要10天,当庭宣判缓刑,判决书还没有生效,所以先以取保候审的形式先把人放出来。

本律师、当事人及其父亲在当地吃了一顿便饭,驱车四小时多,回余姚,带着满满的成熟感回来了。

律师寄语:

一、尽快尽早委托律师,像生病看医生一样的道理,早介入,早治疗。这里明确一下,是律师,很多家人会先通过自身的熟人关系,托来托去,延误时间,丧失最佳取保候审的时间。

二、如果案子已经逮捕了,家人不要丧失信心,大多数的心理:请律师没用了,已经逮捕了。

1.逮捕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是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的。

现在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前提是构罪的情况),可以争取量刑建议是缓刑;在检察院争取不到,还可以在法院审理审判阶段争取看看判决适用缓刑的事情。毕竟审查逮捕期间的7天是短暂的,前面刑拘侦查的情况只有30天,并不是完全就定下来了。不然还要逮捕后的2个月侦查制度设计作什么?是不是?毕竟案件侦查得还不完整、还不系统嘛。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辩护人可以依法提出“罪与非罪”、重罪往轻罪辩护的意见。

  李莎莎律师,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主攻刑事辩护,擅长诈骗、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13302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