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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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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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取保候审成功

发布者:李莎莎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2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余姚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6日刑事拘留于余姚市看守所。经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于2023年7月6日,接受家属委托,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情况:

  2023年6月5日,刘某驾驶车况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冀F牌照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一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左侧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代某受伤后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代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犯罪嫌疑人刘某自首。

  案件处理:

  经律师会见,进一步询问当事人案件细节,当事人表示愿意在保险赔付的范围以外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希望取得对方的谅解。当然这赔偿也是法定义务,因为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只投保了100万元。强制险加第三者责任险,远没有达到法定赔偿金额。律师联系了受害人代某的亲属,得知了代某作为母亲和妻子,年纪尚轻,这次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对其家庭成员来说是不小的打击。律师站在受害人的角度上,与家属进行沟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双方都不希望该案的发生,对两个家庭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经认罪悔罪,其本人并无财产积蓄,但是仍主动通过自己的哥哥向亲属朋友筹借赔偿款,愿意赔付保险以外的金额取得受害人的家属。后律师在余姚市交警大队与受害人家属会面,第一次的会面双方对于赔偿款的数额协商不成,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家属进行商量,他们表示愿意在原有的赔偿金额上在增加,也及时去进行了筹借。第二次的会面,双方对赔偿款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为23万元,但由于刘某的家属当天因操作不熟练没有转账到受害人家属的账户内,因此该次会面没有完成刑事和解书的签署。次日,刘某的哥哥完成了赔偿款的支付,受害人家属签署了刑事和解书。

  律师通过与受害人沟通,传达当事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出具谅解书,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这个阶段中,由于刘某驾驶的货车被认定为不符合技术要求,因此对刘某的取保候审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律师后积极为刘某争取,向检察院说明了其家庭情况以及其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的良好表现,最后检察院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件总结:

  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在发生事故后,本案嫌疑人并未肇事逃逸,这一点非常重要。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由于受害人死亡,在壮年时期,在其家庭中,丈夫没有了妻子,孩子失去了母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需要额外照顾受害人家属的情绪,对其进行友善安抚。在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哥哥的积极筹借赔偿款的努力下,筹到了受害人家属协商一致的赔偿款23万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签署了刑事和解书,为刘某争取到了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最后,对于防范与应对交通肇事罪的风险,有以下建议:

  1、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买全买足够的保险。建议保险买三百万元

  3、发生事故后积极面对。

  4、重视责任划分。

  5、积极与受害方进行赔偿。

  6、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寻求专业指导帮助。

  李莎莎,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10余年来主攻刑事辩护。  本人平时工作比较忙。没有时间编辑成功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