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莎莎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刘某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3年3月20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情况:
张某于2023年3月3日晚上七点半在余姚市绿城明园某期“某某苑”小区某号楼第某楼某室门口,盗窃一双黄白色的LV牌鞋子。过了一个小时,张某在另一号楼4楼盗窃一双迪奥(DIOR)牌鞋子和一双古驰(GUCCI)牌鞋子。对于盗窃的楼室,张某是外卖小哥,在日常送外卖的时候锁定盗窃的对象,犯罪过程中张某戴口罩,没有戴墨镜和帽子。2023年3月7日早上八点半左右,在余姚市星某华府小区某号楼某单元1004室门口盗窃两双耐克(NIKE)牌休闲鞋和一双椰子(YEEZY)鞋。当日九点半时,在余姚市姚江某某城小区某某楼盗窃一双灰色普通椰子(YEZZY)鞋。
案件处理:
经律师会见,进一步询问当事人案件细节及退赃退赔的方式。张某于3月8日被警方抓获,盗窃的鞋子被警方追回,其中一双古驰(GUCCI)牌鞋子通过手机APP“95分”准备出售给平台,后已在“95分”APP申请退回。
张某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态度,坦白情节,对受害者表示深刻的歉意。张某涉嫌的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并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且盗窃金额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张某愿意退赔,并支付保证金,最后公安局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件总结:
盗窃罪属于刑法中侵犯财产类的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产数额比较小,为取保候审的成功增加了概率,除此之外,张某积极退赃退赔(盗窃的鞋子没有被全部销赃、全部通过警方追回),悔过认罪的态度也是成功的因素。从律师的角度而言,盗窃罪应尽早介入,从人和物两个方面入手,犯罪嫌疑人要满足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各种情节去考量,盗窃的财物须及时退还或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