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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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盗窃罪一案不起诉、不留犯罪记录

发布者:李莎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3135人看过 举报

2022-12-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12日3点30分许,尹某(成年人、安徽宿州人)伙同姚某至余姚市梁弄镇正蒙街,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万伟菊停放在余姚市梁弄镇正蒙街214-218号门口小轿车内放置的人民钛镁合金9100元,后逃离现场。

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匹克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盗窃罪在浙江省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数额较林的金额:3000元;2.多次盗窃。三次或三次以上,无论总金额多少;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关于3.4.5.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浅浅分析:

本案盗窃从犯罪嫌疑人尹某、姚某供述来看是多次作案且涉案金额远超3000元了。但好在家属配合律师工作,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此外,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盗窃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作案手段单一,可见犯罪嫌疑人尹某、姚某二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仅限于拉车门:在车主没有锁车门的情况下,并没有撬车门或打砸车窗,没有采取相对恶劣行径、未造成其他过多的损害。

二、本案系共同犯罪,从二人所起作用、分赃结果来看,应当区别主、从犯,犯罪嫌疑人尹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三、犯罪嫌疑人尹某无前科,系初犯,其认罪态度非常好,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尹某实施盗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五.犯罪嫌疑人尹某虽已成年,但刚成年,心智不完全成熟,本次系交友不慎引起,同案人员是前科累累,刑满刚释放。经过本次,深刻检讨,其父母称平时尹某听话、懂事,估计对其苛刻了些,承诺对其多多留心、尽心管教。

案件结果:

2022年10月1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4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对当事人尹某来说,就没有留下犯罪案底了。

案件取得非常好的结果,当事人尹某及其父母十分满意。

  李莎莎律师,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主攻刑事辩护,擅长诈骗、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13302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