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律师
李莎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执业年限15
13376880622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3:59

惊叹!一女子如何摆脱“既结不了婚,又离不了婚”的困局__一起行政诉讼案

发布者:李莎莎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2017人看过 举报

2022-07-12

律师观点分析

婚姻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然而,当婚姻自由受阻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李某与木某于2009年1月15日初次登记结婚,户籍所在地某民政局发放结婚证。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经甲人民法院调解后调解离婚,并于2010年6月2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一份(下称“离婚调解书”)。

2016年2月15日,李某与木某再次来到某地民政局处再次登记结婚,并在所需材料上签字,某地民政局给李某和木某办理的是补发2009年1月15日结婚证的程序,并登记补发结婚证。

2018年11月,李某与木某感情不和,向乙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木某向法院提交了2010年的离婚调解书,以说明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经乙人民法院释明后方知:2016年被告发放的结婚证系补发的2009年1月15日的结婚证,与甲人民法院2010年的离婚调解书冲突而无效,建议撤回离婚诉讼。李某撤回离婚诉讼后,预备与他人结婚登记,某地民政局系统显示李某为已婚状态,导致李某不能与他人登记结婚,婚姻自由受限。

律师分析

一、不可否认事实:李某目前的婚姻状态是混乱的,本案中李某的婚姻自由权是受到限制的。某地民政局补发已被甲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的结婚证,导致原告无法与他人另行结婚登记,因为婚姻登记系统里状态为“已婚”。原告李某亦无法向法院诉讼与木某离婚,因为李某与木某已经在2010年解除婚姻关系了。李某只能向法院提交本次行政诉讼,确认被告某地民政局2016年给李某、木某的补办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以期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自由权。

二、2016年被告发放的结婚证系2009年的结婚证,与甲人民法院2010年的离婚调解书冲突,自始无效,因为2009年的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补发结婚证的行政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2、要求判令被告在婚姻登记系统将原告婚姻状态变更为离异。

最终结果

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李莎莎律师、洪佳佳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积极与相关当事人沟通,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向甲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2016年补发的结婚证无效。

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补发结婚证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结婚证遗失或者毁损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本案李某与木某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己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解除。2016年2月15日,李某与木某以结婚证丢失为由要求补领结婚证,向被告提供虚假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被告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发条件,为两人补发了结婚证。虽被告该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并无过错,但因补发结婚证所依据的是虚假信息,李某与木某婚姻关系存续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故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补发的结婚证没有事实依据亦属无效。对于木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由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民政局于2016年2月25日为李某与木某补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当事人十分感谢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李莎莎律师、洪佳佳律师的专业付出,相关诉请得到了甲人民法院的支持,实现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总结

本案中,李某与木某的关系本应有三段。在重新结婚阶段,当事人未提供离婚调解书,民政局只是补办了第一段婚姻的结婚证,导致李某与木某的关系为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无法与他人结婚。因此,本次诉讼法院判决民政局补办行为无效。

因此,大家在办理各类业务时,要如实提供所有材料,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李莎莎律师,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主攻刑事辩护,擅长诈骗、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13302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